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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 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 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37号) 二、告知内容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适用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查询方式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可通过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dlgs.gov.cn)“政务公开”项目下“法规文件”栏目查询。 五、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在登记机关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提交,也可在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dlgs.gov.cn)“办事大厅” 项目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栏目中自行下载空白承诺书,签字后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将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档案号 注册号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名称(印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 5、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原则上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也可以提交以下文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7、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分公司的变更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 2、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分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注: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注: 1、在“是否提交”中打“√”或“×”。 2、提交其他文件、证件的,在空白栏内填写。 3、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分公司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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